信用卡詐騙罪的客體是什麼?
無論是怎樣的犯罪,在進行認定的時候都是需要將實際的行爲與法律中規定的此罪的構成要件內容一一進行比對的,如果同時滿足構成要件的內容,那就可以認定構成該罪。在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中就包括了客體,那大家知道信用卡詐騙罪的客體是什麼嗎?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爲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爲中,行爲人因行爲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僞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爲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僞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爲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爲人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信用卡詐騙包含哪些行爲
二、哪些屬於信用卡詐騙行爲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
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是信用卡詐騙罪的重要表現形式。僞造信用卡主要有兩種:一是完全模仿真實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非法制造信用卡;二是在真實信用卡基礎上進行僞造,如在空白信用卡上輸入其它用戶的的真實資訊進行復制,或者在空白卡上輸入虛假資訊等。另外,還有一些行爲也屬於僞造信用卡,如在原有信用卡上塗改、變造等。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據信用卡章程,可以導致信用卡作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第一,信用卡超過有效期限而自動失效;第二,持卡人在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交回原發卡銀行而失效;第三,因信用卡掛失而失效。無論是持卡人還是非持卡人,明知是已經作廢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均以本罪論處。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僅指冒用他人的合法信用卡,而不包括僞造的、作廢的信用卡。如果行爲人明知是僞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而冒用的,應屬於使用僞造的或者作廢的信用卡行爲。
(四)惡意透支
所謂透支,是指持卡人在髮卡行帳戶上已經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的情況下,根據髮卡協議或者經銀行批准,允許其超過現有資金額度支取現金或者持卡消費的行爲。透支實質上是銀行爲客戶提供的短期信貸,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區別於其它金融憑證的最明顯特徵。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資信基礎之上,因此,透支人僅限於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進行透支的,不能認定爲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爲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
透過對信用卡詐騙罪構成要件的分析,我們清楚的知道了信用卡詐騙罪的客體就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法律中規定的信用卡詐騙行爲其實是比較多的,具體有上述四種,針對不同的行爲,其實法律中規定的立案標準都還有一定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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