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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詐騙罪量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信用證詐騙罪量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信用證詐騙罪量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犯信用證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信用證詐騙罪如何認定

(一)信用證詐騙罪罪與非罪的區分

本罪屬於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刑法第195條規定的信用證詐騙行爲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當然,如果行爲人在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符合刑法典第13條“但書”規定的,則不應以犯罪論處。

(二)信用證詐騙罪與近似犯罪的區分

1.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分。信用證詐騙罪是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爲,是特殊詐騙罪之一種。信用證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屬於刑法上的“法條競合”情況。依據特殊法條優於一般法條的原則,當行爲人實施了信用證詐騙行爲時,應優先適用特殊法條即刑法第195條,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2.與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區分。僞造、變造金融票證包括僞造、變造信用證及其附隨的單據、檔案的行爲。二者的區分主要在於:是否“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及其附隨的單據、檔案進行詐騙。行爲人如果是出於詐騙目的而僞造、變造信用證及其附隨的單據、檔案,則構成信用證詐騙罪。行爲人如果不是出於詐騙目的(比如爲出賣盈利等)而僞造、變造信用證及其附隨的單據、檔案,則構成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也可以是使用由他人僞造、變造的信用證及其附隨的單據、檔案。

(三)信用證詐騙罪特殊形態的區分

1.信用證詐騙罪的既遂與未遂。信用證詐騙罪是行爲犯。所謂行爲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爲的完成作爲既遂標誌的犯罪。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爲完成爲標誌,但是這些行爲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的,按照法律的要求,這種行爲要有一個實行過程,要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視爲行爲的完成。因此,行爲人只要實施完畢了刑法第195條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即構成本罪的既遂;反之,如果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信用證詐騙犯罪的,則構成本罪的未遂。值得注意的是,行爲人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及其附隨的單據、檔案進行詐騙,但其行爲停止在“正在僞造、變造”階段或“僞造、變造完畢”階段,應如何定罪?筆者認爲,應定信用證詐騙罪而不是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因爲這裏的僞造、變造行爲與詐騙行爲是密切相關的,行爲人是出於詐騙目的的僞造、變造,只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停止在上述兩個階段,故應構成信用證詐騙罪的預備或未遂形態。

2.信用證詐騙罪的一罪與數罪情形。(1)盜竊信用證又使用的。盜竊信用證,因信用證是一種支付手段,行爲人僅取得了信用證所表明的財產權利;使用盜竊的信用證,表明行爲人意圖非法佔有該信用證所代表的財產。這裏又分兩種情況。一是以使用信用證爲目的而實施盜竊信用證的行爲。在這裏,盜竊信用證是一種手段行爲,使用信用證是一種目的行爲,符合牽連犯的構成特徵。根據牽連犯“從一重處罰”的原則,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二是盜竊信用證後才使用信用證的行爲。這裏應構成盜竊罪未遂和信用證詐騙罪。(2)自己僞造、變造信用證後又使用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既可以使用由他人僞造、變造的信用證,也可以使用由自己僞造、變造的信用證。

信用證詐騙與信用卡詐騙是不同的,但其實都是利用有價證券實施詐騙行爲,想要透過這樣的行爲,達到自己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根據法律中的規定,信用證詐騙罪自然人可以構成,而單位也是可以構成的。不過在處罰上面,對單位一般是實行兩罰制,同時對單位和單位中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