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標準是什麼
一、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標準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爲。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4、主觀要件
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爲兩部分:一是行爲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爲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爲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爲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爲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爲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認定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生產、銷售劣藥罪,其中很重要的一個認定標準就是劣藥的範圍。按照《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爲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它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劣藥犯罪,而爲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劣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共犯論處。
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標準是當事人是存在故意的行爲,並且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只有在這種情況下才會構成本罪。如果是屬於一種過失的行爲,那麼將不會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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