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劣藥罪是行爲犯嗎還是結果犯?
一、生產劣藥罪是行爲犯嗎還是結果犯?
生產劣藥罪是結果犯。
我國《刑法》規定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的行爲,必須是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才能構成犯罪。因此,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結果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客體要件是什麼?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僞劣產品。所謂僞劣產品,從廣義上而言,根據規定,這裏的“產品”,應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用於銷售的產品,但不包括建築工程。即除了建築性以外的一切僞劣產品,不管是工業用品還是農業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還是生產資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還是沒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僞劣產品之中。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包括:
(1)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致使產品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以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等,
(2)僞造產地或者僞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3)僞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4)屬於國家明令規定的淘汰產品的,
(5)僞造檢驗數據或者檢驗結論的;
(6)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7)產品或其包裝不符合要求的,如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沒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沒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限期使用的產品沒有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沒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但裸裝的儀器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劇毒、危險、易碎、儲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沒有警示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或標明儲運注意事項的等等;
(8)失效、變質的等等。根據本條規定,構成本罪對象的僞劣產品,不是屬於上述廣義上的僞劣產品。成爲本罪犯罪對象的只能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等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產品;不合格的產品;失效、變質的產品;等等。如果不是生產、銷售上述實質上的僞劣商品,雖屬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的違法行爲,不構成本罪。
因此生產劣藥罪從犯罪的形態上來看,是屬於結果犯的,因爲想要構成此罪,首先他必須要生產出來劣藥,而生產出來劣藥之後,他必須要進行實際的銷售,這個銷售肯定是故意銷售,他故意銷售之後,他的金額一定是達到了5萬元以上,它纔可以構成此罪,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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