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金融憑證詐騙罪既遂的處罰標準
一、新刑法對金融憑證詐騙罪既遂的處罰標準
1、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詐騙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詐騙數額達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金額達30萬元以上。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一般是指進行金融憑證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多次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惡習不改的;因其詐騙造成受害人巨大經濟損失的;金融憑證詐騙款項用於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等等。
2、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數額特別自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個人詐騙數額達到10元以上,單位詐騙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即可認定爲數額特別巨大。至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主要是指以金融憑證詐騙爲常業的,因其詐騙造成他人特別巨大經濟損失的,屬於慣犯、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個嚴重情節的,等等。
3、犯本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200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恃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金融憑證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從主觀上看,行爲人對自己使用的委託收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是否明知是僞造、變造的以及是否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對所使用的委託收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不知道是僞造或變造的或者雖然明知但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從客觀上看,行爲人使用僞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行爲是否發生在金融活動中及其使用所非法獲取、佔有的公私財物是否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如果在金融活動中使用但非法獲取、佔有的公私財物達不到數額較大的不構成犯罪;如果不是在金融活動中使用而非法獲取、佔有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也不構成本罪。
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活動,只有達到了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才能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對於數額較大,不能僅僅理解爲行爲人在客觀上已實際騙取的數額,其應當結合行爲人的主觀企圖或在客觀上可能騙取的數額加以全面分析而認定。可能達到數額較大,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構成犯罪的,應以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未遂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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