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國家賠償司法解釋規定了多少種賠償情形
兩高國家賠償司法解釋規定了
司法解釋規定,解除、撤銷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後雖尚未撤銷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判決宣告無罪,但是符合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屬於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6種情形爲: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的;
(二)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後,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五)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但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司法解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後,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且辦案機關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或者返還財產的,屬於侵犯財產權,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這7種情形爲: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後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後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
但有第三項至六項規定情形之一,賠償義務機關有證據證明尚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且經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屬實的,應當決定駁回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
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一種補充和完善,由於法律條文具有精簡和一定的滯後性,因此司法解釋往往更新的速度較快,文字的內容比較完善。在以上的內容中,國家賠償司法解釋將賠償的情形規劃爲13種,前面六種可以賠償,後面七種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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