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故意殺人罪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間接故意殺人罪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作爲、不作爲均可構成。以不作爲行爲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藉助一定的兇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於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爲,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爲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爲人的危害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爲人負罪責。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姦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二、間接故意殺人的概念和認定
間接故意指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所謂放任,是指行爲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然沒有希望、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阻止、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同意它的發生。間接故意包括三種情況:
(1)爲了追求一個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2)爲了追求一個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
(3)在突發性案件中不計後果,動輒捅刀子的情形。
對於間接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認定和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間接故意殺人罪與故意殺人罪在犯罪惡劣程度上是有所不同的,兩者的司法判決結果也是有所不同的,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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