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有何區別?
聚衆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有何區別?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在認定聚衆鬥毆罪時就產生很多問題:
第一,什麼樣的行爲是聚衆鬥毆?首先是聚衆,一般認識是明確的糾集、召集行爲,僅有乙方聚衆即可構成本罪;接着是鬥毆,是指相互以暴力攻擊對方身體的行爲。說白了,聚衆鬥毆就是找幾個人一塊去打架,因此本罪一般是共同犯罪。而且可以分出來組織者和積極參加者以及其他參與者,法律只懲處前兩者,在前兩者中可以分出來主犯和從犯,在定罪量刑上都會有差別。
聚衆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聚衆鬥毆罪中的傷害行爲,雖然與故意傷害行爲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傷害行爲中,通常表現爲爲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爲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衆鬥毆中的傷人行爲。
而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爲,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爲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當然,本條第2款明文規定:“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衆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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