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兩個輕微傷傷構成犯罪嗎
一、故意傷害兩個輕微傷傷構成犯罪嗎?
故意傷害致輕微傷一般是不構成犯罪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爲,應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根據具體的違法情節予以行政處罰。
《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故意傷害罪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幾種?
根據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具體說來,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作出不立案的決定。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審判階段,對於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以判決宣告無罪。對於其他幾種情形,一般應以裁定終止審理。不過,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必須是給受害者造成了相對嚴重的後果,但輕微傷的話不屬於刑事犯罪的範疇,當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情況下,如果受害者非要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的話,這種情況也可以自行收集證據到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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