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死刑的情形都有什麼
一、綁架罪死刑的情形都有什麼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綁架人的綁架行爲與被綁架人的死亡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行爲人對該死亡主觀上至少有過失的罪過,如果被綁架人的死亡與綁架行爲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那麼該死亡對於行爲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菸引起火災被燒死,不能要求綁架分子對該結果負刑事責任;再如,被綁架人的親屬因精神受到打擊而自殺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綁架“致人死亡”內。
2、殺害被綁架人
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綁架過程中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情形:該殺害行爲本質上屬於故意殺人行爲,但在這裏,沒有單獨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是被主要行爲——綁架行爲所包含,作爲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不實行數罪併罰,理論上將這種現象稱之爲包容犯。既然故意殺人行爲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那麼故意傷害被綁架人的行爲顯然也是可以被綁架罪所包容,而不單獨定罪的。
3、綁架犯罪過程中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39條明確規定“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即可謂絕對的法定刑主義,也是我國刑事立法中很罕見的立法例。可以這麼說,在綁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觀上出現了被綁架人死亡的後果,主觀上行爲人對該死亡有故意或者有過失(過失情形表明綁架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對行爲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綁罪論處,量刑就判處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懾這類犯罪。當然如果行爲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滿18週歲的人或者懷孕婦女等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或不適用死刑的對象,是不能判處死刑的,因爲分則的具體規定還要受到刑法總則原則的制約。
二、綁架罪的既遂與未遂
實踐中,有的人認爲只要綁架行爲實施完成,即構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認爲應當以是否實際取得財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爲判斷既遂行爲的標準。本文認爲,應當以綁架行爲是否已實際控制人質,並將其置於自己實際支配之下爲標準,如果行爲只實施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並未對人質的人身實際控制,不構成既遂。
雖然說對綁架罪的犯罪主體在年齡上的要求還是已滿16週歲,但如果介於14-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僅是參加了綁架的行爲,同時還參與殺害、傷害被綁架人,實施了《刑法》第17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行爲,那麼此時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法律規定毆打致人心臟病發作猝死如何定性量刑
律師解析:1、若明知對方有心臟病的,毆打致人心臟病發作猝死符合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一般應定性爲故意傷害罪。2、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
-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害二級如何判刑
律師解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在故意傷害導致他人受二級輕傷的時候,按照《刑法》中的規定,一般是對行爲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如果犯罪分子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與受害人雙方和解並取得諒解書,法院可以判處緩刑。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
-
傷口達到4釐米能夠懲罰嗎
律師解析:刀傷傷口達四釐米,如果傷情鑑定爲輕傷以上,則對方的行爲涉嫌故意傷害罪,要承擔刑事責任。由傷害等級來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法醫鑑定結論爲輕傷以上則要承擔刑事責任。是否具有故意傷害罪的條件特徵,須以法醫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爲辦案依據,不是以傷害的...
-
犯故意傷害罪最多判多少年
律師解答:無期徒刑。律師解析:根據法律規定故意傷害罪最多判無期徒刑。另外故意傷害罪的判刑如下: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