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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形可申請補充鑑定

何種情形可申請補充鑑定。第3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一、發現新的相關鑑定資料,二、原鑑定項目有遺漏。第32條,補充鑑定可以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司法鑑定文書是原司法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第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何種情形可申請補充鑑定

一,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二、送件的材料虛假或者事實的。

三、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四、原鑑定結論與其它證據有矛盾的。

五、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六、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重新鑑定所提供的鑑定材料必須是與初次鑑定相同的鑑定材料,鑑定材料友誼的鑑定,不是重新鑑定。除第一項應由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外,其他各項重新鑑定可由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法律依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

第二條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鑑定程序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