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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偵查後還會繼續追逃嗎

只要嫌疑人沒有到案,公安機關就會網上追逃。網上追逃人員的範圍包括司法機關已批准或決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證據證明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逃離居住地、監視地、作案地,經辦案機關抓捕未歸案的,以及從看守、勞改、勞教場所脫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勞教人員。對符合上網條件的在逃人員,立案單位要詳細填寫《在逃人員資訊登記/撤銷表》中“在逃人員資訊登記”部分內容,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同意並加蓋公章後,連同在逃人員法律文書原件(拘留證或逮捕證)一併交給同級刑偵部門,由刑偵部門將在逃人員資訊錄入《全國在逃人員資訊系統》進行網上追逃。立案單位在工作中又發現新資訊的,要立即提交刑偵部門進行修改、補充。在逃人員被抓獲後,立案地公安機關對抓獲的在逃人員要認真核對,並於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時內辦理撤銷手續。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二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公安機關發佈。
通緝令發送範圍,由簽發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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