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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構成要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爲。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即他人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人身自由權利,是法律賦子人蔘與社會活動、行使權利的基本保證。本罪的對象,是所有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權利的他人。不論是成年的,還是未成年的,健康的還是有病的,也不論其民族和國籍,只要是未被依法剝奪人身自由,對其實施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爲均可構成本罪。“他人”是否以有自主意思能力並支配自己身體活動自由的人爲限,理論上有不同認識。我們認爲,對沒有自主意思的能力的嬰兒或者喪失自主意思的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的管束行爲,不能認爲是對其人身自由的侵犯。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爲。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具體方法,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既可以表現爲作爲,也可以表現爲不作爲。但不論是何種方法,均要求對人身自由的剝奪必須是非法的,才能構成非法拘禁罪。所謂拘禁,是指以強制性方法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行動的自由。非法拘禁具有非法性和強制性。首先,拘禁行爲必須是非法的。

非法拘禁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