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
1、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2、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86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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