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物證提取程序
刑事案件物證提取程序是:
1、勘驗、檢查
勘驗是司法人員在訴訟的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檢視和檢驗,以發現、收集、覈實證據的活動。檢查是執法人員檢查人身或者在特定場所進行的專門調查活動。檢查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如檢查人員不能少於兩人,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檢查人員必須出示證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拒絕接受檢查的,偵查人員可以依法強制檢查,檢查要製作檢查筆錄,由參加檢查的人員簽名或蓋章,等等。
2、搜查
爲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但是,,一要嚴格控制適用,二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特別要嚴格批准程序,搜查時要依法制作筆錄,搜查中的扣押要開列清單,等等。
3、扣押
扣押通常是結合勘驗、檢查、搜查等同時進行,它是執法機關依法暫時扣留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的一種專門調查活動。物證的扣押,主要適用於刑事訴訟。因此,必須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特別是對於扣押的各種物品,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一旦查明與案件無關,必須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退還原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爲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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