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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的定罪證據是什麼

1、書面報案材料,單位報案應加蓋公章。
2、受害人、經手人等當事人如實陳述案發經過情況的書面材料。
3、報案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及經營許可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4、犯罪嫌疑人使用留下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
5、涉案合同和擔保方檔案的原件和複印件。
6、擔保、抵押、支付等使用的票據、收付單據、承諾保證書或其他證據。
7、所損失物品的特徵、照片(可提供同類物品的照片),可能的請提供實物樣品。
8、受害單位資金、物品進出的會計資料、憑證原件和複印件。
9、其他可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10、本罪起點:20000元以上。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合同詐騙罪的定罪證據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