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構成共同犯罪
根據共同犯罪的構成條件,不構成或不作爲共犯處理的幾種情形有:
(1)共同過失犯罪行爲。即二個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於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可。
(2)二人以上實施危害行爲。即一個爲故意犯罪,一個爲過失犯罪,兩個人的行爲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具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過失地引起或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過失犯罪。此種情況下,也是根據各人的罪過形式和行爲形態,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3)實施犯罪時故意內容不同的。不同的罪過內容決定行爲性質不同。當然,如果該罪過內容的不同並不足以影響行爲定性,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於直接殺人故意,另一方爲間接故意,二人共同實施殺人行爲的,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4)同時犯。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針對同一目標實行同一犯罪,對此應作爲單獨犯罪分別論處。
(5)實行過限行爲。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爲,不構成共犯。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爲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理論上稱之爲“實行過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爲共犯處理。所謂片面共犯是指行爲人的行爲共同造成一定危害結果,但雙方沒有犯意聯繫,一方知道對方的行爲與性質,但對方卻對此不知,雙方的犯意聯絡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
(7)事後通謀的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爲。因爲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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