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共同犯罪案件中未遂怎麼認定
電信詐騙共同犯罪案件中,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徵:
(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爲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爲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爲,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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