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何時會轉化爲搶劫罪
搶奪罪會轉化爲搶劫罪的情形有:
1、犯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證據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罪定罪處罰。
2、搶奪罪中”攜帶凶器“搶奪。在實施搶奪行爲時,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兇器,並顯露在外的行爲。攜帶凶器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爲。攜帶凶器同時顯露在外往往會使被害人產生恐懼感或者精神受到強制,從而不敢進行反抗,這符合搶劫罪中的“脅迫”,對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脅,不僅在精神上起到了脅迫被害人的作用,同時因隨身攜帶凶器本身有可能會對被害人造成人身傷害,所以具有明顯的的搶劫罪特徵。《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於攜帶凶器實施搶奪的,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於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採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爲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後果,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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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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