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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必須證人證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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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必須證人證言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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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根據法律的規定,具體講,可以作爲定案根據的證人證言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論是公訴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證人還是被告人、辯護人一方提出的證人所作的證言,在法庭上都要當庭經過雙方的訊問和對質、證明,雙方都可以對證言的具體內容與相關情況提出問題,對證言中不真實或者存在疑問的地方提出問題和反駁意見。這樣做的目的是爲了保證證人證言的全面性、真實客觀性。

2、證人證言要作爲定案的根據,應當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進行綜合的比較、印證,以確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實際情況。各方證人的證言和不同的證人的證言會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處,法庭必須要鑑別、比較,去僞存真,而不能只聽一面之辭。

3、證人證言要經過查證屬實後,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法庭對於證人證言反映的情況是否確實還要經過調查,運用調查、詢問、技術鑑定等手段,綜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排除其中的疑點,最終確定證人證言的真實可信性。

即證人應爲自然人,且瞭解案件的情況。證人不能是當事人。同時,公安機關或法庭在辦案時不會因爲輕易採納證人證言,證人證言也應經過驗證,確認是否屬實,確認證人證言的真實性之後,纔會被司法機關所採納,最終對案件的辦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