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多久收到傳票?
一、仲裁裁決多久收到傳票?
仲裁裁決一般會在最長六十日之內下發傳票。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後需要確定主審法官,然後主審法官會向原被告送達立案通知書、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之後根據主審法官的審理安排確定具體的開庭時間,同時向當事人送達傳票,通知開庭日期。
二、不予執行的裁定的情況有哪些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三、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民事訴訟的流程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傳票不是仲裁機構下發的,而是法院下發的。只有當事人對於仲裁結果不滿意的情況下才會向法院提起訴訟。因爲仲裁採用的是一審終結制度,因此對結果不滿意的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經過一定的審理之後決定是否對案件進行受理,通知開庭的同時會對當事人下發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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