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仲裁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一、當事人申請仲裁要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仲裁法規定,申請仲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議。
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及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簽訂的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議既是當事人授權仲裁機構解決爭議的依據,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依據。因此,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必要前提,如果沒有仲裁協議,而只有一方當事人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不得受理。
2.仲裁事項屬於受訴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當事人申請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必須屬於《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範圍,並且不屬於《仲裁法》第3條規定的不能仲裁的事項。
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即申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予以保護的合法權益以及要求被申請人履行實體義務的具體內容。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其所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合理,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理由是否正確,需要由仲裁委員會進一步確定,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時,只要提出具體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可。
二、仲裁一裁終局
《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裁終局的基本含義在於,裁決作出後,即產生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對裁決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訴。
所以一裁終局,不僅排除了中國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審的可能性,同時也排除了一裁一複議和二裁終局的可能性。
當事人在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之後,那麼就會啓動仲裁程序。透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過程中,當事人也是有權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蔘與仲裁活動,除此之外還可以向仲裁委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等。對於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只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不允許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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