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防疫工作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被判處刑罰,如果刻意隱瞞疫情重點地區旅居史、密切接觸史的,最終導致他人感染,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護法益是公共安全;行爲具有公共危險時纔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反之,危害公共安全意味着行爲具有公共危險,因此,這些犯罪被稱爲公共危險犯。
危險公共安全罪的保護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的安全以及公衆生活的平穩與安寧。據此,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衆生活的平穩與安寧的行爲。
(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基本內容表現爲,實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衆生活的平穩與安寧的行爲,並造成了相應的危險或侵害結果。這類行爲的特點,或者是以危險方法實施行爲,或者破壞公用工具或設施,或者實施恐怖活動,或者針對具有極大殺傷力的槍支、彈藥、爆炸物進行犯罪,或者違反安全規則造成重大事故。不管是何種行爲,都必須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本章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結果(但有些犯罪要求發生危險結果,有些犯罪要求發生替代的侵害結果);過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爲造成具體的侵害結果。
(二)責任形式件
責任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肯定說主張,行爲人必須認識到具體的公共危險。因爲刑法所規定的具體公共危險犯,以發生具體的公共危險爲構成要件要素,根據責任主義的觀點,行爲人對構成要件要素必須有認識,否則便是一種結果責任。否定說認爲,不需要行爲人認識到具體的公共危險。因爲要求行爲人認識到具體的公共危險就可能否認結果加重犯,而且也難以認定行爲人是否認識到了具體的公共危險。
疫情爆發是會人民和國家造成一定的影響的,這個時候需要齊心協力來抗疫,所以說這個時候如果不配合防疫的話是會收到一定的處罰的,這個處罰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形來定,嚴重的是會被判處刑罰的,所以說這點需要重視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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