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未過時效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於訴訟中所主張的案件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同時指在訴訟結束之間,如果案件事實仍處於真僞不明狀態,應當由該當事人承擔敗訴或不利的訴訟後果的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二、舉證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程序是什麼?
1、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所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取證。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4、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覆。
5、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6、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的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透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7、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8、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三、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1、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但需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爲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對於民事案件來講,舉證責任原則上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原告往往在案件中需要承擔最開始的舉證責任,否則的話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是很重要的,畢竟最後法官作出判決都是根據證據來的,此時當事人就要格外注意舉證責任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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