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起訴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訴前財產保全起訴期限是多長時間?
起訴期限: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透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係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有管轄權的法院與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申請人向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起訴的,財產保全的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覆》(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0次會議透過法釋[1998]29號)的規定應當將案件和財產保全費一併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訴前財產保全的適用條件是: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爲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起訴期限內不能起訴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條第3款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應當根據情況的緊急不同分爲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相比較而言,訴前保全情況更加的緊急,但是二者都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出現財產轉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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