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送達的中止訴訟時效的時間是否有限制
一、郵寄送達的中止訴訟時效的時間是否有限制?
中止訴訟時效的時間和次數都是沒有限制的,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是不一樣的,具體有這些區別:
(1)發生的時間是不一樣的。訴訟時效的中止是隻能發生在時效的期間的最後的六個月以內的,而訴訟時效中斷是可以發生在時效的期間的任何的階段的。
(2)法定的事由是不一樣的。訴訟時效的中斷的法定的事由是這個當事人可以透過主觀的意志來決定的事實,就像起訴,而訴訟時效的中止的法定的事由則不一樣,是當事人無法透過主觀的意志來左右的事實,就像不可抗力,或者是債務人的失蹤。
(3)法律的後果是不一樣的。時效中斷的法定的事由是不算髮生之前已經過去的時效的。
三、訴訟時效的起算是怎樣的?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計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計算。
5、請求他人不作爲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爲義務時起算。
6、 因侵權行爲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計算,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後,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侵害當時未曾發現的,事後經檢查確診並證明是由該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無論是郵寄送達還是其他的民事糾紛,只要是出現了一些中止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理論上只能等到這些因素消失之後訴訟時效才能繼續開始計算。只不過,從中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失之後的六個月之內就應該重新提起民事訴訟,否則的話,超過六個月就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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