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仲裁是什麼意思
有時候一些糾紛當事人沒有透過訴訟方式處理,而是選擇向仲裁委員會申請進行仲裁,對於仲裁委做出的裁決結果,當事人也是認可的。那在法律上這個仲裁是什麼意思呢?在進行仲裁的時候又應該遵循哪些原則?我們一起透過下文進行了解。
一、在法律上仲裁是什麼意思
仲裁,俗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爲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後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否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仲裁法)之規定,凡是合同投資者、合同交易所、合同公司、合同登記結算機構與合同交易服務機構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只要雙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就可以透過仲裁途徑解決合同爭議。
二、仲裁要遵循什麼原則
1、協議仲裁的原則。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或裁或審的原則。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3、協議管轄的原則。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4、不公開仲裁的原則。由於仲裁往往涉及商業信譽,當事人之間發生財產糾紛時,往往不願公諸於衆,因此《仲裁法》第40條規定,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祕密的除外。
5、獨立行使仲裁權的原則。爲保證仲裁結果的公正性,《仲裁法》第8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6、一裁終局的原則。根據《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站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到此。實踐中,並不是只有訴訟方式纔可以解決糾紛,有時候申請進行仲裁也是很不錯的選擇。但此時對於當事人而言,應該知道要怎樣申請仲裁,需要滿足怎樣的條件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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