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再審時間是多久?
發生在公民之間的民事糾紛就需要透過法院的民事法庭的審判得到解決判決,但是在判決中需要擔負責任或者認爲過錯方沒有得到相應的處罰的人肯定會不滿法官的判決而希望重新再判,此時就需要開啓再審程序。那麼, 民事訴訟法再審時間是多久?
一、民事訴訟法再審時間是多久?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申請再審的條件是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爲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綜上,如果當事人覺得判決並沒有解決自己的糾紛或者認爲判決侵害了自己的權利就可以跟上級法院申請再次審理並要求作出公正的判決,但是公民申請的條件就是必須在限制的時間內找到證據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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