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和類型分別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和類型分別是什麼?
1、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訴訟時效期間的類型
訴訟時效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爲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
(1)普通訴訟時效
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3年。
(2)特殊訴訟時效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爲4年。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爲20年,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的法律效果
(一)、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
在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上,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後查明滿,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效果。這表明在我國民事立法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並未喪失程序上的訴權,即起訴權。因此當事人在護住時效期間屆滿後仍有權起訴,法院發受理,而不能裁定順起訴。法院受理後,應依職權宴廳昏厥昌否屆滿。法院經審查認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應以判決駁回碑的訴訟請求。
(二)義務人的自願履行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因此,於訴訟時效完成後,義務人自願履行其義務的,權利人可受領其履行而不不當得利,義務人於履行後反悔的,不得訴請權利人返還其所得。
(三)時效利益的拋棄
所謂時效利益的拋棄,是指義務人在時效期間屆滿以後,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拋棄其取得的時效利益。儘管時效利益不得預告拋棄,但一旦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取得的時效利益屬於其私人利益,應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允許其拋棄。時效利益一旦拋棄即視爲時效期間未屆滿,重新開始時效期間的計算。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不管是一般、特俗、亦或者是最長訴訟時效,主要是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一旦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間,那麼對於權利人來說,其敗訴的可能就增加了。義務人在被起訴之後,可以結合相關法律判斷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若是屆滿,可以此爲由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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