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屬管轄案件能移送嗎?
一、專屬管轄案件能移送嗎?
不能移送,專屬管轄是法律強制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法院。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後會降低或喪失其性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着物。如土地、礦山、建築物等。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爲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調度、裝卸貨物、排除障礙等作業。港口作業所造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有利於法院調查、勘驗、瞭解情況,及時、正確地裁判。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爲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爲主要遺產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專屬管轄案件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基於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的案件由於其犯罪事實的處理情況不同,具備管轄權的法院也是不同的,對於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的處理的,肯定是不能移送的,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諮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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