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一、哪些情況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在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時,應當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意見,告知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決定適用簡易程序,並在開庭前通知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
對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理;不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法院審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
(一)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於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二)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三)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五)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二、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不建議或者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一)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對於案件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的;
(三)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爭議的;
(五)被告人要求適用普通程序的;
(六)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
(七)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八)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現實中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也是比較多的。實踐中,犯罪行爲及其社會危害性都不嚴重的輕微刑事案件,並且被害人有足夠的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進行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就適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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