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其他應當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爲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爲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二、刑事訴訟中止如何操作
1、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訴訟中止的期限未作規定。根據高法的司法解釋,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間。一旦案件被中止審理,除非導致中止審理的事由發生根本變化(如被告人的精神病病情好轉),案件將長期得不到解決。實踐中,治療精神病的週期一般較長,且很多精神病是無法根治的,因此,中止審理這類案件後,何時恢復審理難以確定。中止偵查、中止審查與中止審理的情況相當,不再贅述。
2、中止審查、中止審理制度未規定對被中止審理的人應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是否可以變更強制措施。高法的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對患有精神病的被告人中止審理,主要是因爲被告人暫時喪失了參與訴訟的能力,因而有必要給予一定的時間使其恢復訴訟能力。因此,從中止審理制度本身出發,對被中止審理的對象應當採取積極的治療措施。然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治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及其他嚴重疾病的程序。
3、訴訟中止必須基於法定情形。目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是如何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其他嚴重疾病的範圍應如何確定;誰有資格出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書,等等。司法機關在進行具體操作時找不到相關依據。
4、造成訴訟中止的法定事由消失後,如何啓動刑事訴訟活動,也缺乏相關法律規定。高法的司法解釋只是指出,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但是如何恢復審理、由誰申請恢復審理、再由誰作出恢復審理的決定,以及由誰對應該恢復審理而不恢復審理的情形進行監督,如何監督,都找不到可供執行的法律規定。中止偵查與中止審理的情況基本類似,但中止審查在這方面的規定則相對較爲完善一些。
案件的訴訟時效雖然有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但是在不同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是根據案件的變換而變化的。訴訟終止和中止雖然聽起來是一樣的,但是意義上是完全不一樣的。訴訟中止的情況下,需要重新計算訴訟時效。對訴訟時效不滿意的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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