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能發生在時效外嗎?
一、訴訟時效中止能發生在時效外嗎?
訴訟時效中止不能發生在時效外,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爲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爲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二、訴訟時效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訴訟時效期間分爲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關係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爲2年,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於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1、短期訴訟
短期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爲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長期訴訟
訴訟時效期間就爲2-20年。訴訟時效爲4年的是,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口合同爭議的。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爲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3、絕對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任何事由,都是由法律規範所明文規定的,從法理上看,中止的情形是不可能會發生在三年的訴訟時效時間之外的。並且若是受害者在法定的時效之內,沒有向任何的司法機關提出權益保護的請求,就一定會失去原本擁有的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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