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當天可以申請延期審理
如果當事人有緊急事務,確實無法參加庭審,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延期審理。
當事人臨時提出申請延期開庭審理,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候,是可以延期開庭的,不過是否延期是由法院來決定的。延遲開庭後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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