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有沒有優先權?
一、訴前財產保全有沒有優先權?
財產保全並不能產生受償的優先權,所以如果所有的債權人都是普通的債權人,那麼按比例清償。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範圍是什麼?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而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綜上所述,在民事糾紛中,情況緊急的話,當事人可以在訴前申請財產保全。有時候會存在同一標的有多人申請保全的情況,法院執行後,各當事人根據債權比例求償,並不存在優先權。提請訴前財產保全後,當事人應當在一個月內完成訴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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