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有撤回證據權利嗎,證據撤回怎麼處理?
在民事訴訟證據當中,證據的撤回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案件關注的焦點,如果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發現自己所提供的證據沒有證據效力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向法院申請撤回證據,那麼對於已經提交的證據,民事訴訟被告有撤回證據權利嗎?針對這一問題,小編整理了一些詳細的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民事訴訟法》對證據撤回的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中第一百三十一條關於“撤訴”、第一百五十六條關於“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規定,雖然只是規定了當事人有申請撤訴的權利,但由於證據包含在上訴的材料中,所有證據一旦法院准許撤訴都要返還給當事人。因此這些規定實際上包含當事人證據撤回的權利。
二、從當事人對訴訟權利自由處分的角度分析“證據撤回”
在民事訴訟當中當事人有權利自由處分自身訴訟權利,並且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本人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這就是民事訴訟的一般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是否提供證據不影響其主張的提出,但影響勝訴。從此角度講,是否提供證據對當事人是一種訴訟權利,既然是自身權利當然可以自由處分。因此證據撤回應該是當事人自由行使訴訟權利的一種表現。
三、當事人一方撤回證據申請的處理
雖然現行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對當事人提出的撤回證據申請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可見對當事人提出撤回證據的申請應在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處理。在審判中可注意以下兩點:
(1)可以比照“承諾撤回”處理,《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並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爲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在一定程度上證據可以視爲當事人一方做出的承諾,在法律沒有對證據撤回做明確規定的時候可以參考這一規定解決當事人提出的撤回證據的申請。
(2)法庭可以在不影響案件審理和訴訟平衡的前提下,“訴訟過程中的某個階段之前,允許一方當事人撤回已提交的部分或全部證據,具體時點可規定:‘在法庭主持的雙方當事人質證完畢之前’;或參照撤回承認的規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超過此規定時點提出的撤回證據申請,非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法庭可不予考慮。”
綜上所述,對於民事訴訟被告有撤回證據權利嗎?可以得出結論:在訴訟過程中,允許一方當事人撤回已提交的部分或全部證據,也就是說,被告有撤回證據的權利。
透過小編上述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民事訴訟被告有撤回證據權利嗎這一問題,心中已經有了答案,由此可知,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於被告是有撤回證據的權利的,但是是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否則超出允許的範圍內,法院是不予考慮的。想要了解更多詳細的內容,大家可以諮詢本站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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