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能否二審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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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事案件中,常常會出現在二審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每年因爲管轄權問題而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大約佔到了全部民事案件的15%左右。我國關於民事案件二審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相關規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規當中,本站爲您搜尋並整理了一下,大概分爲以下六種情況,當事人可參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對號入座,決定是否在二審提出管轄權異議。
我國法律、法規對有關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並不多見,多數散見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但是司法解釋通常以覆函、通知等形式發佈,以至於很多基層法院的法官不能及時、準確地掌握,造成了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導致了案件在二審時被撤銷。
一、普通民事案件,原審被告超過答辯期提出管轄異議申請,一審法官應當告知其提出的申請超期,其行爲已視爲默示管轄,但法院不應對其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如果做出裁定,二審將予以撤銷。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屬於強制性法律規定,不適用默示管轄的規定。
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五、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爲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六、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或者已經提出過管轄權異議申請被駁回後,重審、再審期間又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法院不予審議。
因此,二審期間原則上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如果因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而提出異議,則屬例外情況。
由此可見,民事案件二審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絕大多數都被駁回了,有些是因爲超過答辯期提出異議申請;有些是因爲案件不適用於專屬管轄權規的;還有些是在一審中提出了異議,但已經被駁回了,二審再次提出的,法院將不再審議;還有其他法院級別原因或在法律屆仍存在爭議的問題,法院也會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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