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證據分類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證據分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爲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爲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爲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爲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爲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爲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爲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爲勘驗筆錄。
二、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效力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中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作出瞭如下規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三、民事訴訟如何取證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範圍把握的十分準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爲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爲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範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 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爲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準備的有效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爲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法律講究的不僅是事實,還有就是證據,證據不足,法律也不會宣判。民事訴訟法對民事案件的證據作出了明確規定,符合民事訴訟法證據分類要求的證據纔會被採納。因此,大家在準備證據之前,很有必要提前瞭解一下證據分類的要求,瞭解哪些可以作爲證據。至於哪些屬於證據,可以到下文一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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