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轄答辯期計算是什麼?
一、移送管轄答辯期計算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八十二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間屆滿的日期。
二、簡易程序的答辯期限多長?
簡易程序中的民事審理,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一般受民訴法答辯15日和舉證期限不少於三十日的規定,但因當事人要求答辯和延長舉證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延長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但簡易程序的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舉證期限不少於30日,答辯期限不少於15日,舉證期限雙方當時協商一致的可不收不少於30日的規定。
三、答辯期和舉證期有何區別?
答辯期是法律對被告的規定,是被告對原告提出訴訟請求針對性的提出反駁意見,提出自己的看法是訴訟平等原則的體現。《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而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一般情況下答辯期,先於舉證期結束。
對於答辯期的計算,必須在法院受理後的十五天後作出,如果涉及到移送管轄的情況下,也必須在移送管轄後,由具備管轄權的法院來進行答辯的認定,具體情況下,還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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