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是訴訟當事人嗎?
一、公訴人是訴訟當事人嗎
在刑事訴訟中,公訴人不是當事人。公訴人雖是控訴方,但判決結果與公訴人沒有利害關係,所以不能稱爲當事人。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公訴人的職責是什麼
1、公訴人的主要職責是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援公訴,進一步闡述公訴機關的指控意見,並透過舉證、質證和辯論,使合議庭確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依法宣判被告人有罪並處以相應的刑罰。
2、公訴人還肩負着監督法庭審理案件有無違反法律規定的重要職責。出庭支援公訴的成敗,不僅關係到能否使被告人認罪伏法,實現公訴的法律效果,而且直接關係到檢察機關的形象和聲譽,也就是說能否透過支援公訴達到一定的社會效果,使旁聽羣衆受到法律教育,樹立人民檢察院在羣衆心目中的崇高威信。要成爲一名合格的國家公訴人,必須具有“正、準、穩”三個基本的素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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