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認爲中止使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該事由結束後,剩餘的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中止前、後經過的訴訟時效期間合併計算。筆者認爲,這一定義直接使事由結束後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問題形成爭議。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的構成要件,應當有以下三項:
1、時間要件:中止事由鬚髮生在或者持續地進入到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如果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之前的,不必然爲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後六個月之前結束;必須待其持續地進入到最後六個月內時,才能構成中止事由。
2、內容要件:中止事由須爲客觀情況。該客觀情況,一般界定爲不可避之事變。所謂事變,是指非因當事人之故意過失而發生之變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應屬之。意外事件爲除不可抗力之外的事變類型,又稱爲通常事變,是指當事人雖盡其應盡之注意義務仍不免發生,但如果予以特別嚴密的注意則有可能避免的事變。
3、結果要件:中止事由須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中止事由與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之間,須具有一定之客觀聯繫。此項客觀,是指依社會普通觀念,該事由對於權利人中斷訴訟時效爲不能或者存在明顯的困難。所謂存在明顯的困難,是指如依社會普通觀念,即使權利人雖然尚有行使權利之可能,但將付出過分的代價,甚至需冒生命危險的情形。
由此可見,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很多,其中包括當事人違約。時效中止後還是可以繼續計算的,等違約的事情處理完畢。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有明顯區別,中斷的話如果再計算是重新計算,而中止則是將剩餘時效計算。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時效應該有清醒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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