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什麼時候傳喚證人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僞證的法律後果;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證人陳述其自己所觀察的過去事實具有不可替代性,其義務性較大。從有關國家和地區的規定來看,證人義務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到庭義務。到庭義務是證人的一項重要義務。無論是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規定了證人的到庭義務。鄭重宣誓、如實陳述的義務。這項義務是保證證人能夠知曉其如實陳述職責的重要程序,同時具有在主觀上激發證人如實作證的功能。爲了保證這一程序的順利進行,許多國家和地區規定了鄭重宣誓、如實陳述的義務。這項義務一般都是在進行陳述之前履行的。證言義務。所謂證言義務,就是證人負有陳述其所觀察事實的義務。證言義務是證人作證義務的本質。
證人出庭一般可採用三種形式:一是當事人根據舉證責任的要求,主動邀請其證人並經法庭許可,出庭作證;二是由當事人申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三是法庭根據審理案件需要,自行傳喚證人到庭。對於證人經合法傳喚而拒不到庭的,可以由法院比照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法制裁,採取教育、訓誡、罰款,建議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處分等措施。
另外證人必須按時出庭作證。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傳喚的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一般而言,證人應該以口頭方式就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作出陳述,陳述必須屬實,不能誇大也不能縮小,陳述應該是針對事實,而不是就事實進行分析、評價、推理。證人必須遵守法庭秩序。證人故意作僞證的,應負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不管在何種案件審理中,證人證言都是極其重要的證源,從而可以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其中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是有特殊情況的經法院批准後可以不出庭而出具書面證言。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網。
-
管轄案件移送時間是否有規定
一、管轄案件移送時間是否有規定?管轄案件移送時間沒有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
-
申請破產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一、申請破產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申請破產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透過實施這些行爲,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
-
民事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雖然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都設有一定的期間,且經過一定的期間都會對當事人發生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但二者在本質上是兩種不同的法律制度。1、二者性質不同。起訴期限是訴之合法的要件,即起訴能夠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條件,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系訴訟程序法律制度;訴訟...
-
強制執行中止或終結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嗎
一、強制執行中止或終結後訴訟時效重新計算嗎?強制執行中止或終結後訴訟時效會重新開始計算的,對於中止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有以下幾方面:(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