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涉外送達的方式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涉外送達的方式有哪些?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透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爲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爲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爲送達。
二、一審民事訴訟審理週期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涉外民事訴訟本身就是非常複雜的,如果被告方是外籍人士,民事訴訟本身也沒有權力去限制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被告方已經出國了的情況下,這場民事訴訟活動恐怕很難實現自己的訴訟目的。即便對方當事人收到了法院的文書,也有權利不來我國參加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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