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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機關法人的權利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機關法人的權利有哪些

一、《民法典》機關法人的權利有哪些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爲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從根本上講,法人與其他組織一樣,是自然人實現自身特定目標的手段,它們是法律技術的產物,它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法律確認法人爲民事主體,意在爲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二、法人的民事責任由誰承擔

1、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三、法人解散怎麼進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爲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5、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對於許多人來說,法人只是一種法律概念,所以對於具體的權益維護有一定的模糊,另一方面就是對於法律賦予的權利,當事人是否可以合理使用,一旦違反有關的規定就會對於企業的經營產生不良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