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清算責任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一、股東清算責任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從案件性質來看,清算責任糾紛本質上是清算組成員的作爲或不作爲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是一種侵權責任,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而清算責任糾紛中清算組成員實施侵權行爲(比如怠於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這種不作爲)的地點應當被理解爲是在公司,因爲整個清算活動本身在法律上應視爲是在公司進行的一系列行爲。故此,按照侵權行爲的管轄原則,公司住所地和被告所在地也應該成爲清算責任糾紛管轄的兩項選擇。
二、公司破產清算股東責任有哪些?
當公司發生債務責任時,股東並不直接對債權人負責,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所承擔的責任,體現爲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股東須以其全部投資,也僅以該投資額爲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爲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其一、股東出資應當以法律規定的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財產,信用、勞務等難以估價的無形資產不能用於出資。
其二、股東的實際出資應當與該股東在章程中認繳的資本價值相當,不得對實物資產、知識產權等進行虛假評估。
其三、股東應當實際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資產出資的不動產、特殊動產等均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其四、股東應當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不得遲延履行、虛假履行,甚至抽逃出資。本案中,實業公司雖已將土地交付房地產公司正常使用,但未按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將其過戶至房地產公司名下,只有辦理完過戶手續,才完成對房地產公司的出資義務。
在公司因爲無力償還債務、資不抵債或者是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時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後,會成立一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以及相應的規定來處理公司的財產,否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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