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一、房屋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房屋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應該先進行協商。在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當中,應該注意分清責任的是非。協商解決合同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的是非。當事人的雙方不可以一味地都推卸責任,否則將會不利於合同糾紛的解決。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字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字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字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二、對於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的,買受人可採取的救濟措施有哪些
買受人採取的補救措施有:
(1)實際履行。
買受人所購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出現問題,如果透過加固等能夠修復,且確保建築物安全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依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內容履行義務。實際履行是我國合同履行的一項基本原則,是一方違約以後另一方可以採取的一項主要補救措施。但要考慮違約方能否繼續履行及其繼續履行的合理性,如果違約方確無力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將會付出更大的代價等,均不宜採取此種補救措施。
(2)解除合同。
在房屋出現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後,難以透過修復辦法解決的,買受人可請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一種較嚴厲的措施,一般禁止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法定或約定根據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合同。
(3)違約金及損害賠償。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買受人不論是請求實際履行還是解除合同,均不影響請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屋合同糾紛產生之後一定要及時的解決處理,一般可以利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辦理,只要本人有合法的證據那麼就可以保障到雙方的權益,所以,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協商清楚,並把違約定的條款註明在合同之內,這樣之後纔不會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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