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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證人年齡是否有限制?

一、出庭作證人年齡是否有限制?

出庭作證人年齡是否有限制?

證人沒有年齡限制。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都有作證的義務未成年人也可以做證人,不是具有民事行爲能力的人才可以做證人。證人的訴訟地位獨立於被告人、被害人、自訴人和鑑定人。

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爲證人。待證事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作爲證人。

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證人爲聾啞人的,可以用其他表達方式作證。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

二、證人具有哪些基本特徵?

(一)證人必須瞭解案件情況。瞭解案件情況是證人的基本特徵,是成爲證人的必要條件。證人對案件事實的理解,是在案件事實發生期間或者之後形成的。在訴訟中,證人透過語言再現了在此之前形成的記憶,成爲證人的證言。

(二)證人作證的義務性。證人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除非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作證。

(三)強制性。證人作證應當如實。提供虛假證言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三、證人的保護規定是怎樣的?

1、依法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威脅、侮辱、毆打、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對證人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在我國證人是不會有年齡限制的,甚至都不會有精神狀況的限制,只要是該證人的證詞能夠和案所貼切,而且是的確符合該證人的一切年齡,心理情況經過查證都是可以使用的。就算是未成年知道案件有關的事實也是可以作證的。

標籤:年齡 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