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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協助組織賣淫罪如何裁判?

法院對協助組織賣淫罪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協助組織賣淫罪如何裁判?

一般會直接給予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對於所產生的情節比較嚴重的話,那麼就會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屬於強迫未成年人進行賣淫的還要加重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協助他人組織婦女包括男性賣淫,即爲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的犯罪活動提供方便、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組織賣淫罪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爲,而協助組織賣淫雖不是組織他人賣淫,但卻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別是有些協助者的行爲手段惡劣,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因而對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予以懲處,有利於震懾這類犯罪分子,維護社會治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協助組織賣淫罪與非罪的界限是什麼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中,除組織者以外,其他成員非常複雜,他們的行爲是否構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有時很難掌握。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協助組織賣淫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

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爲人受他人矇騙,根本不知自己的行爲是在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則不能構成犯罪。

(2)行爲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

如果行爲人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如充當打手、保鏢等。則其行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不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例如爲組織賣淫者充當雜役,提供個人生活服務,危害不大,不應視爲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爲,不認爲是犯罪。

無論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還是容留他人賣淫的行爲,都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爲,一切淫穢類犯罪都是法律法規嚴厲打擊的對象,一般情況下,淫穢類犯罪都屬於行爲犯,只要求行爲人實施了法定的實行行爲,不要求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實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