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可以判拘役3個月嗎?
一、累犯可以判拘役3個月嗎?
累犯不可以判拘役3個月,累犯所判刑罰是增加基準刑的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四十,基準刑就是指不考慮被告人從輕、從重、減輕等情節,案件應該判什麼刑罰,然後在由此考慮他情節,確定宣告刑,但累犯增加的刑罰不得超過法定最高,累犯的構成要件要求,前後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而有期徒刑在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所以理論上累犯是不可能被判三個月刑期的。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所謂從重處罰,就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爲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比如,刑法規定某一罪行應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累犯就不可能處3年,而可能出10年(僅是舉例,因爲量刑要參考各種情節)。
二、累犯量刑情節是什麼?
法定量刑情節,就是法律限定的能夠從重、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比如對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所謂酌定量刑情節,就是指法律無明確限定,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的量刑情節,比如被告人家裏有老人需要照看,從輕處罰等。
1、累犯量刑情節從嚴幅度比例: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40%。
2、對於未成年人累犯以及防衛過當、避險過當構成累犯,法官可以行使裁量權在接近規定幅度下限從重處罰。
《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40%。
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重處罰的幅度。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若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5年時間內,再次的觸犯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是會構成累犯的。而一旦構成累犯,就需要在其基準刑以上加重處罰。所以從理論上來講,一旦構成累犯,是不可以被判處三個月的拘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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