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況有哪些
1、合同不成立之締約過失責任。
實踐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時之締約上過失責任有多種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蹉商;
(2)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對方的商業祕密;
(3)要約人違反有效要約,即違反《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撤回要約;
(4)懸賞廣告不成立或懸賞人撤銷懸賞廣告,致使相對人利益受損害;
(5)違反意向書、備忘錄等初步協議中規定的義務;
(6)在締約磋商過程中,因一方的不作爲行爲致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
(7)實踐合同當事人不交付標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締約上過失責任等。
2、合同無效時之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成立後,會因爲各種原因歸於無效。當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在合同訂立時就已存在,並含有當事人過錯因素時,締約上過失責任便有了產生可能。這種情形主要類型有:
(1)因一方締約過失致使合同不具備法定或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認定合同未成立或確認合同無效;
(2)依法需經批准、登記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後,因未被批准、登記而使合同歸於無效,無過錯一方在合同成立後爲準備履行而受到損失;
(3)效力待定合同未獲追認權人追認,致使相對人利益受到損害。
3、合同被撤銷之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成立生效後,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被撤銷,這主要指重大誤解和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一般來說,撤銷權總是賦予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以維護其利益。這種情形主要類型有:
(1)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2)未盡必要的通知、告知義務或者疏於照顧,致使對方當事人對合同性質或條款產生重大誤解而被撤銷;
(3)締約一方歪曲事實致使對方當事人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而爲締約行爲;
(4)締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或因一方過錯使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致使合同成立後被確認無效。
根據地域過失責任發生的階段,大致可以分爲三種類型,分別是合同不成立時、合同無效時,以及合同被撤銷時所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一旦確定了締約過失責任,那麼是可以獲得相應賠償的,但需要注意在獲得賠償的時候一定是有實際損失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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